学校章程之我见
学校是一个服务性机构,其产生和发展需要按照特定历史、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的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学校办学是一件非常规范,非常神圣,非常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情,无论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还是教育管理机构,都为学校规范化办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学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学校办学除了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在学校内部建立一套适合本学校实际的,更加精细地、公开的、比较稳定的,用以指导学校管理、教师教学等办学行为的制度,这样才能促进学校的进程走上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道路。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章程的制定就成为了办学行进过程的必然产物。
那么,什么是学校的章程?它有什么特点和要求?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在随着校长工作室开展研究之前,我对学校的章程可以说是处于“认知简单化,执行被动化”的状态,这是作为一名学校管理者不能忽视的问题。跟着工作室的研究,随同学校参与学校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我对学校章程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下面我将以两所学校的章程制定案例,展开我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学校章程应该是“聚权威”。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是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一本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或者契约,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学校每一名教职工、学生、家长、社区委员都应该尊重它,执行它,维护它的精神意志。我们都知道,在学校的章程中,有对学校性质、学校历史沿革、学校发展目标、学校治理结构、学校管理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决策性表述,是一所学校长期以来得到社会、得到政府、得到百姓所肯定的行为和真实的状态,因此,章程中的每一条款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所以,是稳定的,相对持久的,所以,在学校里面,它应该是神圣的,庄严的,不可侵犯的。
其次,我认为学校章程的制定应该“求大同”。作为同一类型的学校,担负着相同的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其组织属性、职责义务、培养目标、学制长短、工作规范等应该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学校有着相同的办学和管理要求,遵循着基本的教育规律和原则。因此,在办学的大政方针、法规依据、学校属性、办学规制等方面,应该有着相同的规范原则。这些项目条款都应该符合学校共性的规律。如果一所学校的章程在这些项目条款上遗漏或者违背,自然不符合要求。如果有的学校的章程因为过于强调个性,而制定一些违反共性规律的条款,则显然不行。如某校章程中有一条“学校成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行使对学校管理的民主监督和审议工作”,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这就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中关于民主管理的条款要求,错误理解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这显然是不对的。
再次,我认为学校章程应该“存小异”。在我们学校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曾经一度简单地将他校的章程进行复制,因为我们发现在许多条款的描述上,我们既不能创造性地更改,也不能意向性地删减或增加,所以,近期可能地依样画葫芦。但是,通过学习《北京十一学校章程》,我们恍然大悟,其实,对于学校的章程,不应该处处依样画葫芦,而应该处处有学校独特的文化个性。比如,章程的前言部分,便是对各自学校在“历史发展、办学定位、性质属性”等方面的自我诠释;又比如十一学校在章程中的“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校内部的专属职能性机构,就明显烙印着学校个性化的标签;再比如“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文化日”这一整章都是十一学校在办学行进过程中,约定俗成的,已经深深进入师生常态教学生活的特有的行为,而这些,都是每一所学校章程中不能出现雷同的地方;
再其次,我认为学校的章程应该“易操作”。章程制定出来重要的是引领方向和指导实践,它应该悬在师生头顶,但却平行于师生的视线,因此,章程应该具有“地气”。如果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过于苛刻,标准过高或者过低,学校管理者与员工都需要仰视才见,或者弃之如敝屣,这样的章程也是形同虚设。所以学校的章程在项目内容上要贴近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实际,在最近发展区范围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二是标准的高低合适,没有脱离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能力范围。因为可为,可操作才会真正调动管理者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才会激励他们奋发有为,发展自己,成就学校。
那么,学校制定章程应该怎样制定呢?在我们双流实小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还不够。
严格地说,章程的制定应该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孕育过程,它不是行政干部或几个优秀的事情,它是学校每一个教师员工,每一个学生共同的事情,因此,章程在制定初稿、修订讨论、代表审议、专会通过等环节上都应该成为全校每一个师生共同参与的大事情,任何一个环节遗漏或“缩水”都是不符合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其知晓度应该是100%的;这样的章程就成了全校师生的集体公约,具备了法纲的性质,保证了学校章程的神圣地位,又培养了师生参政议政公民意识。
章程的制定还应该遵循“由内而外,由外而内”的检验过程。章程的制定犹如一件商品经过质量认证与检测,其合法度和认可度还应该投放到学校之外的,但是与学校办学有着息息相关的人、事、机构上,比如,家长、家委会、社区教育管理部门等。在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反复地商量和推敲,字斟酌句,只有这样,学校的办学才能成为“天底下最光明的事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内外共同协作参与学校的管理。
以上,是我在参与制定学校章程过程中的一点肤浅的思考,相信,有了好的章程,学校管理和发展都会迈上新台阶,跨上科学发展的快车道!
工作室介绍
<p> 毛凤鸣校长工作室于2014年3月经县教育局发文同意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