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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小学学校章程_毛凤鸣工作室_双流名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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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小学学校章程

文/肖琦  时间:2017-11-16  浏览数:924

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小学学校章程

(草  案)


编制说明: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夏雪梅同志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学校标识,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学生,教职工,学校与家庭、社会,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附则八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16年6月17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小学是一所年轻的老学校。其前身是双流县黄甲镇中心小学黄甲小学的一个校区。该校区历史悠久,源起于一座翠竹环绕的古庙,于1950年正式建成为一所公办的小学,定名为双华学校。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文化中心地点的变迁,双华学校规模逐步缩小,学校校址也几经搬迁,曾更名为黄甲镇第二中心小学。

2010年2月26日,原黄甲小学双华校区正式独立建制更名为双华小学。将原黄甲小学双华校区全体师生(6个教学班、387名学生、12名教师)整体搬迁至新校,成为双华小学第一批师生。双流县教育局在城乡教育均衡化、均衡教育优质化、优质教育扩大化的学校发展策略指导下,将双华小学定位为“新校即名校” ,通过优质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模式,将双华小学纳入双流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现为双流县全日制六年制小学校。

学校秉持“润达生命,思行双华”的宗旨,努力培养有竹德,会当家的现代儿童。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小学(简称:双华小学)。校址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社区广场巷1号。

第二条  学校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2010年经双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双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六年段教育教学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班级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三条  文化标识。学校牢记“成竹在胸、节节向上”的校训,秉承“润•节”生命教育思想,贯彻“润达生命,思行双华”的办学理念,坚持“办一所具有竹精神的素质教育地方名校”的办学目标,努力营造“我努力,我当家”的学风,以培养“培养有竹德,会当家的现代儿童”为己任。“风正林直,雨润竹青”是我校的校风,“春风化雨,知时而润”是我校的教风。

第四条  学校的校徽:生命的召唤。











色彩:象征生命的绿色;

图案:一颗生命张扬的小竹笋破土而出,沐浴着阳光,在丰润的土地上茁壮成长。圆形代表圆满、成全之意;绿的渐变色,代表着阳光照耀下的光影,不见太阳,却有阳光,正如教育的无痕。

整个图案的象征意义是:双华小学的孩子们在阳光雨露的召唤下,生命昂扬、破土而出,让生命在书香校园得到最好的成全。

第五条  学校的吉祥物:《竹笋娃娃》。













俏皮可爱,充满活力的竹笋娃娃——双双和华华是双华小学的吉祥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推荐副校长,按规定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做好学校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八)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九)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十)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二)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公开内容必须充实完整、真实清楚、明了易懂。校务公开要从教职工、学生、家长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学校重大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向教职工公开。校务公开内容分为向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对学校落实办学思想、育人目标,领导学校发展、规划、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廉政建设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一经通过,具有同学校章程相应的法律效应。

第十二条  学校设总务处、课程处、课程保障处、师培处四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分别为:

总务处:负责校舍管理、基础建设、维修维护、文件档案、人事、目标考核、接待宣传、校务公开等工作。

课程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艺术教育、体育、安全教育、科技教育、随班就读、德育、班级课程、家校结合教育等工作。

课程保障处:教育技术、设施设备、网络建设、数字校园、网站建设、家委会、学籍管理等工作。

师培处: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教师招聘、教籍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学校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

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责任,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和上岗条件,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促进全体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

学校在定编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的有关要求,实行待聘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教职工聘任。

(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70%基础绩效、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70%基础绩效直接发放,3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考核重新分配。学校根据对教职工岗位工作量和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确定合理的比例,重新分配。

(四)学校实行师生奖惩制

对于教职工在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对于学生在学习及其他方面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校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上和行政上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学校建立课程处,对各学科教学教育活动以及学生综合发展作规划和指导。

(二)学校建立课程保障处,对学籍管理教籍管理、教育技术、教育资源、基础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

(三)课程处下设分领域课程管理中心,对各课程领域内的教育研究、计划进度、三级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开发具体负责。

(四)课程管理中心下设年级组、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五)国家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校本化实施的拓展课程和部分校本(活动)课程实行选项式走班制。

(六)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的原则为:

一是整体推进:三级课程的整体推进,深入推进全部课程的一体化构建,基于孩子的整体发展需要将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整合成一个有序而高效的学校课程体系。必须坚持国家课程的主体地位,校本课程作为补充。

二是规范协调:规范是指国、地、校都必须开齐、开足、开好,齐全完备;协调是指课程之间的互补,考虑比例关系、空间关系和时间差的关系。

三是适合可选:适合是基于学校环境、条件、教师能力素养,以及“本土”的实际,根据学生的个性需求、认知规律、成长规律进行课程建设,提供学生自主选择的课程。

(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一是坚持育人目标不偏离:基于儿童视野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直指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

二是遵循教育规律:

三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

四是教学与教育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落实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核心素养养成。

五是基础课标、教材、学情的研究。

六是坚持与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结合的原则:学校要通过教师家访,召开家长会、家长放开日、家长学校课程培训等形式指导好家庭教育工作。学校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通过参观、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密切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发挥社区育人的作用。

(八)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上好体育课,开展好体育活动。每天保证学生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的时间,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大型的全校性体育活动。

(九)学校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教育活动。

一要合理配备教师,保证开展艺术教育所需的师资;

二要严格执行课时计划,保证上好艺术教育课;

三要确保每年开展一次全校性的主题展示活动。

(十)学校要积极开展劳动教育

一要在人人都是小干部的班级管理机制上安排每名同学都有劳动任务。

二要每天开展班级卫生和公区卫生的打扫和检查,每学月组织一次全校的劳动活动,开展卫生大扫除

三要为学生建立班级劳动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保障每学期一次社会实践体验教育。

(十一)学校要积极开展课外、校外活动和组织学科竞赛

一要坚持课外、校外活动必须有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要坚持课外、校外活动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和进行;

三要坚持参加学科类竞赛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的,不得以收费为目的开展竞赛活动。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环境、设施、课程及学习资源等。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争当有竹德、会当家的现代儿童;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奖励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的成绩评定方式为综合评定,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终结性评价为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专项帮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三残儿童要积极建立资源室,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并保障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全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

(二)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教学研究活动、教育科研、教研课、理论培训、教学基本技能提升、信息技术提升、学历提升、经验交流等。

(三)教师继续教育纳入教师绩效考核。

(四)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必须公平、公开、机会均等。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班主任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教育。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

(三)关心爱护差异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所有学生健康成长。

(四)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做好学生养成教育工作。

(五)做好班级用品管理,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生操作评定等各项工作。

(六)做好家访工作,协调好学校、家庭的关系。

(七)做好学生巩固工作,杜绝出现流失生,辍学生。

第三十一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每节课和活动开展前必须充分做好教学准备,不许无准备上课。

(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学生接受学习的权力。

(三)教师必须组织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学习的有效。

第三十二条  关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对作业的规定如下:

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作业,可布置口头作业。

三---六年级每天的书面作业时间(所有学科总和)不超1小时,提倡分层布置作业。

第三十三条  关于使用教材的规定:

(一)必须使用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材。

(二)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乱订资料,向学生推销非规定和批准使用的教材。

第三十四条  关于教学质量测试的规定:

(一)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测试,期末进行;每学期学校对有关年级进行一次质量监控。

(二)平时测试、单元测试(期中没检测)由任课教师组织。

(三)测试内容分为笔试和非笔试两种,笔试内容侧重于基础知识、基本能力、思维方法的考查。非笔试内容侧重动手实践能力的考查。

(四)测试成绩的结果以等级评价为主和语言抽查为主。

(五)学生期末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单元成绩或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按比例折算,等级方式综合评定。

(六)任何教师不得给学生排名次。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自聘教师、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校园秩序管理。

(一)门卫、值周人员要认真做好校门的封闭管理工作,对外来人员没有学校的准允不许进入学校内。

(二)严禁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三)严禁任何外来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四)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条  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

(一)学校的各部位必须保证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有序,绿化、美化工作符合要求;

(二)负责环境管理的领导每天必须早、午、晚对全校的卫生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总结。

(三)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师生必须每天早、午、晚三次对责任区进行清洁。

(四)每天下午放学时段对各教学班进行班级卫生检查评比,每月的月末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卫生清扫日。

(五)环境卫生保持情况纳入到班级和办公室考核评比内容之中。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学校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工作。

(一)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种物资、设施的管理,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二)物资、设施的管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及时。

(三)物资、设施的使用必须履行借用、归还手序。

(四)学校每学期组织管理者对所物资、设施进行自查一次,每年由学校组织专人检查一次。

(五)由于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由管理者负责按价赔偿(无法购置的加倍赔偿);由于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方法同上。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

学校的收入与支出必须坚持平衡有余的原则。

学校的收入由学校的财会人员及时收缴入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的支出必须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学校的一切支出必须经校长同意、签字方可执行;

(二)学校的重大款项的支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三)学校的支出必须遵循申请——批准——购物——核实--入账的程序方可执行。

学校的财务报销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一)需要报销的支出必须是学校校长批准;

(二)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

(三)报销必须具备的条件:

购物申请批准单,经手人签字,验收人签字,财会人员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

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每月向校长报告收支结余负债情况。

学校每年向全体教工进行一次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公布实施】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双流县双华小学    

2017.1



文件下载: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小学章程(2017

工作室介绍

<p> 毛凤鸣校长工作室于2014年3月经县教育局发文同意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