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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研管理办法

文/理论室  图/  时间:2013-09-02  浏览数:7312


 成教〔2006〕21号                    签发人:蒋  平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科研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教研室(教培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研究质量,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成都市教育科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校)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所、四川省教育科学规划

办。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9月4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    

成都市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我市教育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切实提高研究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规划与管理工作,适用于经成都市教育局审批立项的各类教育科研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适用于我市各类教育机构(教育部及省直属高校除外)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四川省教育厅普职教资助金项目。


                         二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成都市教育局委托,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市的教育科研工作。“市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设在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具体负责对全市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统筹制定全市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3.制定教育科研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统筹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课题

5.管理教育科研经费

6.组织市级课题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结题鉴定工作

7.组织市级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和推广工作

8.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9.组织对区(市)县及直属单位教育科研工作的指导与考核工作

10.承担全国及四川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县、学校承担本地区与本校教育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的责任。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对教育科研的领导责任,要有领导分管,要为教育科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教育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区(市)县和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与本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县及学校科研管理机构人员应由热心教育科研、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科研管理机构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提高管理绩效。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管理机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聘请知名专家为我市教育科研提供学术咨询,参与市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结题鉴定等工作。

专家库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三  课题类别


第八条  成都市市级课题是指由市规划办组织申报、论证,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课题。市级课题分为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

重点课题系指根据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问题所设置的课题。主要采用指派、公开招标和自行申报的方式确定。

规划课题系指在市规划办的统筹规划下,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与需要,申报并立项的课题。主要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确定。

专项课题系指专门针对某一类问题或某一类人群设立的课题。主要采用指派和自行申报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市规划办在每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的当年向全市公布《成都市“十一五”教育科研重点研究方向和课题指南 》,各区(市)县和学校可以此为参照,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研究课题;有特殊研究价值的选题,可以不受此范围限制。


四  课题申报


第十条  市级课题申报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的四月。

第十一条  市级课题申报采用单位申报的方式(名师专项课题除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同一学校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市级课题,已有市级课题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学校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未经批准而自行终止已立项课题研究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近三年内曾完成过市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的单位在申报市级课题时,需附上原课题成果的应用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课题时须按规定填写《成都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申请书·评审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市)县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区(市)县教育科研管理机构按市规划办下达的指标,择优上报。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的课题申请直接报市规划办。


五  课题审批


第十五条  经评审确定的市级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选题针对本市、本地或本单位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特别是现实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2.预期成果有利于科学决策和指导实践,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具有本地(校)特色和推广价值。

3.课题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主要问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申报单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主客观条件。

第十六条  市规划办统一受理市级课题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审查的课题,由市规划办聘请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进行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确定课题是否立项及其类别。

对于前期研究比较充分或需深化原有研究以及创造性运用已有研究成果的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透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和礼品;在审议与本人有关的课题时实行回避。

第十八条  市级课题的评审结果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正式公布,同时由市规划办向课题单位下发《立项批准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市教育局批准之日算起。


六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市规划办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课题进行统筹管理。

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区(市)县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及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管理。市规划办侧重对重点课题进行管理,规划课题以区(市)县和课题承担单位管理为主;专项课题由市规划办委托课题所在区(市)县和学校具体实施管理。

在其它渠道申请并立项的课题,由立项部门自行管理,课题承担单位要在市规划办备案,并由市规划办定期向全市公布;重大研究活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呈报市规划办。

第二十条  市级课题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后两个月内召开开题会并将课题的正式方案上报市规划办。开题会应重在研讨、论证、动员,避免形式化和铺张浪费。

第二十一条  市级课题研究需作重大变更时,课题负责人必须向市规划办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市规划办批准后方可执行。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计划完成日期前两个月书面报告市规划办,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对市级课题实施动态管理。市规划办对市级课题进行年度考核,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课题,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的档案管理,课题档案应在课题结题后至少保存五年。


七  结题鉴定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办对已完成研究任务,并实现了研究目标的市级课题组织结题鉴定。对未正常开展研究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课题,不予组织结题。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级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市规划办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加盖公章),同时应附上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实践效果自查报告以及其他反映课题研究过程和成果的重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办受理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核,做出是否予以组织结题鉴定的决定,并于一月内通知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办根据课题鉴定的需要,组织或委托区(市)县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对课题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的重点在于了解研究的真实性和所取得的实际效果。课题组应按照规定向检测组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检测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结题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形

式。

凡采取会议鉴定的,课题组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材料送交鉴定组专家预审。鉴定

人员在参加结题鉴定会以前,应按要求完成个人的书面鉴定意见。会议鉴定要强化质询答辩和鉴定组的集体合议,署名的主研人员都应参加答辩。

凡采取通讯鉴定的,署名前两位的主研人员应提交自我总结,写出自己在研究过程中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和形成的认识及其反思等。鉴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结题活动由市规划办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结题鉴定组。鉴定组成员应是在该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课题组成员和顾问不得担任该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条  鉴定组组长应对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应在综合鉴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既要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的价值和水平,也要实事求是地具体指明该研究成果的适用条件和不足,提出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未能通过鉴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继续进行研究,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对仍不能通过的课题,不再组织结题鉴定。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办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实际或空洞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相关专家重新鉴定。

第三十三条  专项课题由市规划办委托各区(市)县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结题鉴定,市规划办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已通过结题鉴定的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颁发《成都市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成果在正式发表时应注明“本文(报告)系成都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其署名应注意保护研究者的合法权益。


八  研究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级课题研究经费应坚持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课题单位应提供专项经费,以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市教育局建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点课题。

第三十八条  资助金的使用应本着“专款专用,节约高效”的原则,用于研究工作最必须的开支。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奖金以及其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九条  资助金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其使用情况应有明细帐目,市规划办定期检查经费开支情况。

自行终止研究的课题,应追回所拨经费。


九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条  对具有推广价值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办应建立科研成果推广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推广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第四十二条  对在科研成果推广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办定期举行成都市优秀教育科研阶段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每四年进行一次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奖活动,其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